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