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七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七条 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进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