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九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九条 过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加施封识后放行,同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海关确认原货柜、原包装、原封识完好后,允许出境。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