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