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