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指定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加工工艺以及其他兽医卫生、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