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