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