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

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