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拟从事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指定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等进行检查评审,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能力。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