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贮存条件;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食品添加剂”字样;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