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

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