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五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