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