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档案和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