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货物查验换证的相关规定查验货物。

查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明,准予出口。

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抽取检测样本,进行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合格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