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产品信息档案应至少包括出口产品的如下信息:
出口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批次号;
境外进口企业名称;
国内供货企业名称及相关批准文件号;
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说明书样本;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
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出口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批次号;
境外进口企业名称;
国内供货企业名称及相关批准文件号;
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说明书样本;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
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