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成分(表)或配料(表);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食品添加剂”字样;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成分(表)或配料(表);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食品添加剂”字样;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