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