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说明书。

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