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当对拟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