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