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六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进口食品添加剂不合格信息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