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四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中应注明判定产品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