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三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贮存等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