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不属于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无生产、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等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
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内容物受到污染的;
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地区的原料生产的;
货证不符;
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不一致;
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