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标准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证相符。
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与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