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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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