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