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