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