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