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