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