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