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产品配方;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产品配方;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