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产品配方;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