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