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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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