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