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请之日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请之日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