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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节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停航施工由机场运营人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管制单位提供不停航施工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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