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批准,不得进行不停航施工。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对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主要包括: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管线运营或者使用单位以及相关参建单位,对施工区域内原有管线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停航施工由机场运营人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管制单位提供不停航施工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