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停航施工申请书;
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行业审查意见;
机场运营人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不停航施工期间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
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或者决定文件(如有)。
不停航施工申请书;
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行业审查意见;
机场运营人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不停航施工期间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
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或者决定文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