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至少每3年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新机场或者机场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投入使用前,以及运行3个月内的;

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或者刮碰,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的;

机场交通密度等级、跑道运行类别、可使用最大机型发生变化的;

机场运营人接到本场运行飞行员、管制员、有关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目视助航设施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果的。

评估工作由本场运行飞行员、管制员、有关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参加。机场运营人应当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