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二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节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和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 第八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对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测,以保障其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第八十七条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对助航灯光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停止供配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者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 第八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飞行区外目视助航设施,并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下列要求: 第八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至少每3年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