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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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