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