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