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