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