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