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